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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兴安岭地区办理破产工作专班 关于印发《关于办理破产案件实务工作指引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5-05-30 15:38:04


大兴安岭地区办理破产工作专班

关于印发《关于办理破产案件实务工作指引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 

各责任单位、各县(市、区)办理破产工作专班办公室:

现将《关于办理破产案件实务工作指引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 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 

(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印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5530

 

关于办理破产案件实务工作指引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稳妥高效办理破产案件,以创新理念优化工作方法,实现 “稳社会、高清偿、零信访隐患” 工作目标,结合本地区破产审判实际,制定本指引。

第二章 实务操作规范

第二条 【破产财产接管与看护】办理破产案件时,承办法官应在破产财产移交阶段向破产管理人制发建议书,建议管理人优先聘请具备破产财产看护经验的专业物业公司。管理人确定物业公司后,需将聘请方案及物业公司资质材料报请法院许可;经许可后,由物业公司全面接管债务人破产财产,建立财产管理台账,定期向法院、管理人报送看护情况,提升财产安全系数,确保破产财产有序接管。

第三条 【取回权纠纷听证前置】审理取回权纠纷时,经各方当事人(含管理人、取回权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)同意,可优先适用听证前置程序。由法院组织听证会,围绕取回权基础事实、证据合法性、权利归属展开审查;听证意见不作为裁判唯一依据,仅用于梳理争议焦点、缩短后续处理周期。若听证后未能化解纠纷,案件直接转入常规诉讼程序审理,依法保障当事人取回权,避免程序空转。

第四条 【资产分类评估与拍卖策略】管理人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,依据资产性质(动产、不动产、应收债权等)对破产财产进行分类精细评估。评估完成后,管理人需制定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,优先采用整体打包方式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;若整体拍卖流拍,可按债权人会议决议转为分类单独挂拍,最大限度实现资产处置效益。

第五条 【起拍价调整规则】破产财产经两次及以上拍卖流拍,管理人可申请降低后续起拍价降幅比例,但需符合以下要求:一是调整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;二是单次降幅比例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%;三是调整后需通过原拍卖平台重新公告,确保程序公开,坚持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原则。

第六条 【债权人参与竞拍引导】法院与管理人应引导债权人及其关联企业依法参与破产财产竞拍,明确以下要求:一是不得设置排他性竞拍条件,确保所有竞买人公平参与;二是竞拍过程严格遵循公开竞价规则;三是债权人通过竞拍取得资产的,需按法定程序办理资产过户,并可就竞拍款与对应债权依法抵销,降低债权损失,提升整体清偿比例。

第七条 【职工债权清偿】管理人应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、第一百三十二条,严格审查职工债权范围(含工资、医疗 / 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、基本养老保险 / 医疗保险费用等),明确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位。结合破产财产变现情况,力争实现职工债权全额清偿,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,必要时可引入专项保障机制(如预留清偿资金)。

第八条 【清偿缓冲期设置】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,预留60日清偿缓冲期。缓冲期内,由管理人负责:一是书面答复债权人提出的分配异议;二是完善资产过户、款项归集等处置细节;三是化解职工安置、债权核实等潜在矛盾,保障破产程序完整、稳定推进。

第九条 【舆情与信访风险防控】法院应依法履行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职责,建立与管理人的日常沟通及风险联动机制:一是通过定期协调会、专项核查等方式,监督管理人勤勉履职;二是建立舆情监测预案,及时回应职工、债权人的合理关切;三是提前排查信访隐患,对苗头性问题优先化解,确保破产程序合法顺利推进。

第三章 附则

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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