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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兴安岭地区办理破产工作专班 关于印发《企业破产风险预警机制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5-05-30 10:27:07


大兴安岭地区办理破产工作专班

关于印发《企业破产风险预警机制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责任单位、各县(市、区)办理破产工作专班办公室:

现将《企业破产风险预警机制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  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  

(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印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2025年5月30日

企业破产风险预警机制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【制定依据】为规范企业破产风险预警工作,精准识别企业经营危机,引导风险有序化解,保障司法资源高效运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结合法院司法实践,制定本机制。

第二条 【预警目标】通过建立系统化的风险识别、评估与处置流程,提前发现具备破产可能性的企业,避免企业风险无序扩散,减少债权人损失,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。

第三条 【适用范围】本机制适用于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、执行案件及处理企业相关司法事务中,对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(含法人企业、非法人组织中符合破产条件的主体)开展的风险预警工作。

第四条 【工作原则】

(一)依法合规原则:预警工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,不得突破法定程序干预企业正常经营;

(二)主动识别原则:依托法院案件审理、执行数据,主动排查企业风险线索,避免被动应对;

(三)分级处置原则: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划分等级,对应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,提高预警效率;

(四)保密原则:对预警过程中获取的企业商业秘密、财务数据等敏感信息严格保密,仅用于风险预警工作。

第二章 预警信息来源

第五条 【案件审理环节信息】

(一)企业作为被告、被执行人的多起债务纠纷案件:如同一企业在 12 个月内涉及 3 件以上未结债务案件,或涉案总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 50% 的;

(二)企业在诉讼中自认经营困难、无力清偿债务的;

(三)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财务账册混乱、主要资产被查封/冻结,或核心业务已停滞 6 个月以上的。

第六条 【执行环节信息】

(一)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,连续 3 次以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,且经法院调查无足额可执行财产的;

(二)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,仍无改善经营、清偿债务的行动,或新增执行案件的;

(三)执行过程中,企业提出以 “资不抵债” 为由申请中止执行,或债权人申请将企业移送破产审查的。

第七条 【企业主动申报信息】

企业因经营困难,主动向法院提交《风险情况说明》,载明资产负债情况、经营停滞原因、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,表明存在破产可能性的。

第八条 【其他司法线索】

(一)法院在破产审查、听证过程中,发现关联企业存在类似经营危机,可能引发连锁风险的;

(二)企业股东、高管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案件(如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、挪用企业资金等),导致企业丧失偿债能力的。

第三章 预警指标体系

第九条 【经营类指标】

经营状态: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关闭、员工大量离职(离职率≥50%),或核心业务停止运营≥3 个月的.

第十条 【诉讼执行类指标】

(一)未结债务案件数量:12 个月内累计未结债务案件≥5 件,或涉案金额≥企业净资产 80% 的;

(二)失信与限高次数:企业近 12 个月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≥2 次,或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无法推动企业清偿债务的;

(三)执行不能率: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,“终本”(终结本次执行程序)案件占比≥60% 的。

第四章 预警流程

第十一条 【信息收集与汇总】

(一)法院各业务庭(民事审判庭、执行局等)指定专人作为预警信息联络员,每月收集本庭涉及企业的风险线索,填写《企业破产风险信息表》;

(二)每月 15 日前,联络员将信息提交至法院办理破产工作专班,专班进行统一汇总、登记。

第十二条 【风险评估与分级】

(一)办理破产工作专班自收到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结合本机制第三章中的指标,对企业风险进行评估,划分风险等级:

1.一般风险:企业仍具备部分偿债能力与经营可能性;

2.较大风险:企业偿债能力明显不足,经营陷入困境;

3.重大风险:企业基本丧失偿债能力,经营已停滞或濒临停滞。

(二)评估完成后,明确风险等级、依据及初步处置建议。

第十三条 【分级处置措施】

(一)一般风险处置:

4.由法院各业务庭(民事审判庭、执行局等)在诉讼、执行过程中向企业发送《破产预警告知书》,告知其当前存在的风险及法律后果;

5.跟踪企业后续经营情况,每季度通过电话、约谈等方式了解企业债务清偿进展,更新风险信息。

(二)较大风险处置:

6.会谈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股东或高管,听取企业关于风险化解的计划(如资产重组、债务协商等);

7.向企业释明破产重整、和解的法律规定,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化解风险;

8.通知主要债权人(涉案金额占比≥30% 的债权人),告知企业风险情况,引导债权人与企业协商解决纠纷。

(三)重大风险处置:

9.主动向企业释明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与程序,告知其申请破产的权利与义务;

10.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,优先审查、快速立案,缩短破产审查周期;

11.对企业资产、账户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,防止企业转移、隐匿资产,保障后续破产程序顺利推进。

第十四条 【预警解除与升级】

(一)企业风险消除(如债务清偿完毕、资产重组成功恢复正常经营)的,办理破产工作专班出具《预警解除通知书》,终止预警程序;

(二)企业风险进一步恶化(如新增重大债务、核心资产被拍卖且流拍)的,及时将风险等级升级,并调整处置措施。

第五章 预警管理与监督

第十五条 【部门职责】

(一)办理破产工作专班:负责预警信息汇总、评估、分级处置,定期向法院党组汇报预警工作情况;

(二)各业务庭:负责风险线索收集、上报,配合办理破产工作专班开展企业会谈、信息核查。

第十六条 【定期总结】

每季度末,办理破产工作专班对本季度预警工作进行总结,分析风险企业的行业分布、风险成因,优化预警指标与处置措施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机制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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